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两份报告在提及反腐败斗争时均点名赵正永、赖小民。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还有一组数字,值得关注:2020年,检察机关从严追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1万人,同比上升3.2%。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指导意见,严惩洗钱行为。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近年来,金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国家为何如此重视金融反腐?
金融腐败具有高度的技术性。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和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金融腐败的技术含量也在不断提高,借助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化腐败案例日益增多。例如,有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操作设备的便利,通过信息技术篡改账目,侵占公款,或者非法获取密码窃取储户资金,或者挪用储户资金进行非法盈利活动。而且,新技术的应用使得资金转移更为便捷,特别是短时间内跨境调动大额资金的能力迅速提高。金融腐败的技术性,是金融腐败隐蔽性高于其他领域的重要原因。金融腐败趋向跨行业化。现代金融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金融概念和经营范围,金融行业不同子行业之间、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均已形成了密切的混业经营模式。过去的金融腐败主要集中于银行系统,但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腐败已不仅仅限于银行业,还出现在许多其他相关行业。混业经营虽然使得只涉及单一环节和单一金融业务的腐败较难实现,但是提高了腐败沿着业务链传导的可能性,从而使金融腐败呈现出跨行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债券发行、股票发行、投资并购发展越来越兴盛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金融人才开始涉猎实体行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人脉关系纵横交错,使得跨行业的金融腐败成为可能。金融腐败越来越多由金融创新所致。实践中,许多金融腐败案件通常发生在新兴业务、创新业务领域或“伪创新”业务领域。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巧妙的、复杂的产品设计来规避监管。有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信息安全为名,刻意隐瞒有关金融产品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例如,在大量表外业务、IPO以及各类新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为关系户贷款、绕过监管处置不良资产、利益输送、资金外逃等金融腐败现象。监管缺失、监管掣肘、监管套利等问题逐步显现,不仅增加了金融隐患,还催生了金融腐败。此外,伞形信托等业务同样是重要的金融创新,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其高度的复杂性使得这些业务自开展以来就存在着诸多腐败风险。金融腐败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金融腐败会导致金融领域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首先,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通常是金融腐败的突出特征。其次,金融腐败还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阻碍经济社会转型。金融体系一旦被腐蚀,必将阻塞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渠道,降低配置效率,进而影响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延缓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最后,金融腐败可能对金融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破坏性,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金融腐败提高了融资成本导致资金稀缺,并造就了信用低下的高风险融资者,于是,愿意接受融资价格的借款人往往不具备偿还能力,反而把信用好的借款人挤出市场。金融腐败行为破坏合法竞争,扰乱了市场良性运转的交易规则,可能会使基于价格、质量、效率等展开竞争的原则形同虚设,价格信息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难以奏效,从而影响金融市场发育。为何国家如此重视金融反腐?
金融腐败可能引发诸如催生金融巨额不良资产、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金融挤兑以及资本外逃的金融风险。① 催生金融巨额不良资产。金融腐败会导致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产生和积累巨额不良资产。金融腐败不仅提高了融资者的融资成本,同时也在大量产生风险很高的融资者。从表面和短期来看,金融机构的“寻租”活动是在增加借款者的融资成本,但从本质和长期来看,借款人维护关系所付出的费用可能通常最后都变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② 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可能引发金融挤兑。一方面,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可以说是与金钱和权力打交道最频繁和最深入的领域。金融腐败通常是通过隐蔽的、专业化的操作模式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以获取非正当收益。金融腐败除单个案件损失巨大以外,还具有链条化、行业化和区域化的特点。在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腐败会沿着业务链条不断传染,进而在几个行业里集中爆发,使得相应的行业市场被破坏,还会侵蚀监管体系。另一方面,金融腐败还影响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造成危险的无形损失。金融腐败涉案金额通常很大,绝不是某个单一的金融机构所能承受的,因此,金融案件一旦爆发甚至只是出现一点点小道消息,都极有可能产生金融挤兑。③ 引发资本外逃。金融从业人员携巨资外逃,致使国家财富外流,是金融腐败可能引发的又一金融风险。少数金融腐败分子为了藏匿赃款,躲避法律制裁,会选择携款外逃,或先期转移资金至国外,随后出逃。金融腐败涉案人员不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移赃款,而且还能通过非金融机构转移赃款。转移赃款的渠道既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合法的。这些都大大增强了金融腐败资金外逃的隐蔽性,给追逃追赃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此外,金融腐败还助长了洗钱活动,这也刺激了国内资金大量流往国外。三方面发力,治理金融腐败
“反腐铁三角”理论,主张治理腐败需要三要素 :廉政领导力、反腐败制度建设和科技应用:
✔ 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升其廉政领导力。众多金融机构都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当“一把手”身上发生道德风险时,就很难避免出现钱权交易、权力寻租等情况。因此,要对金融机构“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不断提升其廉政领导力。既要通过建立制度和机制来压缩“一把手”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让金融机构的领导者可以严格自律,做出表率,也要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领导者推动廉政建设的能力,做好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员工的廉政建设工作。✔ 创新金融管理机制,减少金融腐败机会。一方面,要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堵住金融创新监管的漏洞。目前来看,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业务的扩展速度远远超过了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金融监管的扩展速度,出现了许多监管盲区。例如,2008 年爆发于美国并迅速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源于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的监管真空。于是,一些金融机构以“改革”“创新”为名,逃避监管,行腐败之实。因此,必须适应金融业综合发展的趋势,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综合经营风险监测机制,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健全反洗钱机制。首先,不断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投入,改进业务操作和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大幅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能力。其次,构建严密的洗钱预防机制,遏制金融腐败。在腐败分子被定罪后再去追缴犯罪所得,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必须尽早构建洗钱预防机制,及时发现腐败线索。一旦出现资金异动,就能及时发现腐败犯罪线索,并精准监测资金流动状况,从而进一步追查资金来源和上游的腐败行为。最后,深入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必须加强反洗钱双边和多边交流合作,推进与主要国家建立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建立涉贿资金审查、外逃官员引渡的互助合作机制。未来不仅要继续开展与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反腐信息交流,而且要深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区域在金融反腐情报方面的交流合作,构建强有力的反腐防线。✔ 提高金融反腐的信息化水平。金融腐败的高技术性,决定了金融反腐也必须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必须充分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强化对金融腐败的监测预警,及时且精准地发现苗头问题、堵塞腐败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金融反腐,要全面收集金融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充分运用数据打造“数字化”的反腐铁笼。在当前金融腐败形势严峻、金融风险高的背景下,必须尽快开发全方位的大数据反腐系统,运用基因图谱、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科学构建金融腐败预警指标体系,通过技术手段整合金融交易信息和监管信息,实时掌握和准确定位账户异动和资金流向,构筑预防金融腐败监测金融风险的牢固防线。
上文略有删减,选自 | 《人民论坛》杂志2月中、下合刊,原标题 | 金融腐败风险及长效治理机制。
作者:杜治洲(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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