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必记本”,摘自《韧性:县乡政府如何运行》
我们在某地调研时发现,由于县乡政府本身缺乏维持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常规资金,而各种项目资金又要求专款专用,因此县乡政府不得不整合甚至挪用项目资金。这种行为违背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定。
绝大多数干部并没有将项目资金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共目的。该行为的产生确实有体制原因。如果监督部门放任不管,可能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更为严重,但若真要追究起来,县乡干部也有冤屈,可能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放任不管不行,监督过严也不可行,便形成了所谓监督悖论。
01
监督悖论的根源
基层干部违规行为的产生,有其体制根源。
一是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县域,不少单位都是差额财政拨款单位。
上级只为这些单位提供一部分预算资金,不足部分需要单位自筹。
比如,在年终奖发放上,上级只为乡镇、部门提供发放年终奖的权力(机会),但是干部年终奖励的资金要由乡镇、部门自筹。
如果乡镇、部门无法筹集到资金,即使获准发放年终奖,实际上也无钱可发。
乡镇领导的权威受损,干部们的工作积极性也被挫伤。
因此,乡镇主要领导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筹集压力。
M镇镇长说:
“我跟书记两个人,一睁眼,就想怎么找钱。”(访谈笔记)不过,让人疑惑的是,尽管各乡镇、部门多多少少都存在资金缺口,有的缺口还非常大,乡镇领导也经常抱怨不好筹钱,筹钱的压力很大,但最后似乎所有的缺口都补上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乡镇、部门是如何填补这些资金缺口的?
二是项目体制的问题。
项目制是一种理性化的制度设计。
它追求治理目标的合理化,通过严密的流程、制度来实现资金投放目标。
贫困县具有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的权限,但是整合的权限、边界不明确,这导致允许整合的项目资金被整合,不宜整合的项目资金也被整合。
此外,有些项目的设计确实与基层社会实际不符,如果严格按照上级的项目规划标准,则项目无法落地实施。
县乡政府不得不变更项目计划,将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地方,这实质上构成了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在常规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乡镇要自主发展,自寻出路,自己想办法筹钱。
如果乡镇不设法筹钱,就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包括发放年终奖),更谈不上发展、出政绩了。
但是, 无论是出于晋升还是其他因素,乡镇领导普遍有打造政绩的动力。
要出政绩,要发展,就缺资金。
在不允许借债的条件下,乡镇要解决资金问题,要么 “吃项目”,要么自己想办法筹集资金。
为确保资金链不断裂,乡镇一般采取以下策略。
一是向上级争取工作经费。
二是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
三是拆东墙补西墙。
如此,乡镇才能够维持运转。
这些违规行为普遍存在,被上级默许。
在县域基层,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基层政府和干部有时会突破财政管理制度的约束。
当然,基层干部也必须把握底线,诸如救灾、扶贫、低保、五保的资金是红线,基层干部一般不敢触碰。
总之,一方面,上级期待乡镇干部做事情、出政绩。
乡镇干部要出政绩,就要发展,要发展就必须要拥有超出上级转移支付的额外资金。
另一方面,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只能满足乡镇保运转的需求,项目资金跟基层社会实际不符的情况确实存在。
当挪用项目资金成为大家的一种默契时,它便成为一种潜规则。
违规行为的存在,为日后问责埋下了风险。
02
弹性问责:违规行为的有限监督
财政项目资金都规定了特定用途。只要基层政府整合、挪用,那么审计部门应该不难发现违规行为。尤其是随着财政制度规范化的增强,这些违规行为较容易被发现。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上级的基本态度是,审计但不追究。如果审计部门不进行财务审计,就是渎职、失职。审计之后是否处理,则是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责。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面临两难抉择:如果全部介入调查处理,那么打击面太大,且不合情理;如果放任不管,那么违规行为可能愈演愈烈,并损及法律制度的权威。所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采取弹性问责的策略,会调查处理部分违规行为,但并不覆盖所有的违规行为。
上级一般把握四条底线:一是违规行为的性质不是太严重,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上级没有明令要求调查处理;二是违规整合、挪用的资金被用于公共目的,基层干部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三是违规行为没有触碰红线,没有整合、挪用明令禁止整合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告不理,即只要没有人举报,一般不会进行调查。
因此,上级进行审计时,即使发现了这些违规行为,也可能因为法不责众而不得不作罢。
上级也很清楚,这些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基层体制导致的,是基层干部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一种默契。
这些灰色地带的存在也为基层干部提供了灵活操作的空间,使基层政府在常规财政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也能继续运转、发展,进而出政绩。
如果纪检监察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一律查处,基层干部既缺乏常规财政资金,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那么很可能催生消极怠工行为。
在这些违规行为已成默契的情况下,对基层干部追责也容易让他们“寒了心”,进一步强化他们“不干没错,干得多错得多”的认知。
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只能对这些违规行为采取有限监督的策略。上级明令要求查处、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介入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有的即使被查处问责,上级也可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其他一般的违规行为,上级则采取默认的态度。
但基层干部仍然普遍表示出担忧。
纪检监督的强化、问责的泛化,增加了基层干部的不安全感。
基层干部担心这些违规行为会成为日后的隐患。
一旦未来发生变故,曾经的违规行为就成了把柄。
毕竟,违规是铁的事实。
只要被揭发,涉事的基层干部就难辞其咎。
03
走出监督悖论的重心放在哪里
在违规行为成为一种默契的情况下,如果监督过严,易造成打击面太宽,挫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如果放任不管,则违规行为加剧,并损及法律制度的权威,监督悖论由此形成。
要走出监督悖论,在加强监督、强化法律制度权威的同时,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理顺基层体制。
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力度。
通过各种制度建设、技术手段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控。
但是,在基层体制未能理顺、乡镇必须寻求制度外财力来源的情况下,基层的各种违规行为就不可避免。
由于乡镇同时面临着发展和财政的双重压力,它们不得不设法甚至违规去寻求各种资源。
在乡镇基本需求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越限制、监督,就越倒逼乡镇去寻求额外的资源。
上级强化对基层干部的问责,可能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有损法律制度的权威,还会使基层干部人人自危,不敢干事创业,进而导致基层干部避责行为的蔓延。
监督的初衷是促进基层政府行为合规。
当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基层的制度体系没有理顺,结构性地导致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基层政府已经形成了一套共识(潜规则)。在监督强化的环境下,不规范行为的风险日益增加。由此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基层体制不断催生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对基层干部不规范行为的监督问责在不断强化。上级如果将重心放在问责基层干部上,可能会掩盖基层体制/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
因此,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应该以合理化的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要监督问责,又要理顺基层体制机制,使基层干部真正拥有干事创业的资源和空间,而监督又更加卓有成效。
未来国家的重点应该放在怎样进一步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项目资金配置和使用制度等方面,使财政资源分配更为合理,为基层提供更为充裕的常规财政资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为基层干部的违规行为辩护。
实际上,基层干部的某些违规行为确实包含主观因素,需要受到严厉监管和惩处。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由于基层体制未能理顺而导致的违规行为,阐明这一违规行为形成的具体机制,并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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