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王方珏)母亲弃养,父亲无监护能力,孩子该由谁来抚养?日前,我市首例指定公职监护人案件成功办结。

2017年,成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其子小成由成某抚养,吴某不支付抚养费。小成与父亲、祖父共同生活。2022年4月,小成家中发生变故,事发后,小成处于无人监护的困境。属地政府多次劝导小成母亲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吴某以无住房、无收入等为由间接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2022年5月底开始,小成被属地政府临时安置在靖江市救助管理站生活。律师季冬作为该镇法律顾问,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多次与属地政府商讨方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小成的监护问题。由于该情况在我市属于首例,承办律师协同镇政府多次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沟通。考虑到小成所在村民委员会虽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也愿意作为原告提起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但并不具备照顾未成年人的相应条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民政部门才是监护人的最佳人选。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动共促下,该案最终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作为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市首例指定公职监护人案件,该案取得了圆满结果,有效传递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与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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