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下黑”现象为何难消除?
1、隐蔽性——难以监督
有权力的地方,必然会发生权力腐败,也必然会出现权力“灯下黑”问题。与直接面对社会大众的权力部门发生的腐败问题不同,权力“灯下黑”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常常发生在领导者自身及其“身边人”身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者对腐败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领导本人的权力影响及遮盖效应,监督者也往往“投鼠忌器”等。领导者的权力愈大,此种隐蔽性、信息不对称和遮盖效应就愈大,从而对权力“灯下黑”问题更加难以监督。
第一,对领导者自身难以监督。由于权力金字塔体制所决定,监督体制也呈现“金字塔形态”,也就是说,权力层级越高,对其的监督也越少。从近年来众多的“原省委书记”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出,省委书记作为一方要员,掌握着地方党政各路权力,对其的监督,只有在各方的举报信反复强烈地送达中央,中央派中纪委检查组来当地调查时,才能被发现和彻查。这在各种“原县委书记”的腐败案例中,也同样得到佐证,如果一地的县委书记,本身民主素质不高,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不力,就常常会出现老百姓所说的“土皇帝”现象。
第二,对领导者“身边人”难以监督。无论是领导的配偶及子女,还是领导的秘书和司机等,都属于领导的“身边人”。领导忙于公务而没有时间监督“身边人”,或领导疏于管教而有意无意放纵“身边人”,或领导自身腐败而同“身边人”同流合污等情况,都给领导的“身边人”利用领导权力腐败留有了通道,也给行贿者“围猎”领导“身边人”提供了空间。
第三,社会和民众对权力“灯下黑”问题难以监督。权力“灯下黑”问题,往往发生在领导者周围狭小而私密的空间,距离社会和老百姓较远,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老百姓往往“不明就里”,更无从落实“知情权”,就算道听途说地知道一些“灯下黑”问题,往往也无从查找证据细节。
2、关联性——牵连复杂
权力“灯下黑”腐败,往往不同于其它显性权力腐败,其中牵连到各种权力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为查处和治理带来很多障碍。
一是涉及到领导与“身边人”的关系。领导者可能疏于教育、管理,亦或串通合谋,领导者与权力“灯下黑”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领导的家属可能借着领导的权势和影响收受“礼物”,领导的秘书可能暗地里给领导传递“腐败信息”,领导的“铁杆下属”可能给领导亲属安排工作等。
二是涉及到“私域”与“公域”、“私权”与“公权”的关系。由于权力“灯下黑”问题往往发生在与领导者相关的私密空间,涉及到公权私用、以公肥私、假公济私、借公利私等各种“微妙”情况:如县委书记的配偶收到其朋友送来的精美礼物(可能是需要得到书记的关照),乡镇书记的老父亲过生日收到大量乡村干部送来的礼金和礼物(也许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的数额)等等。在中国人情社会氛围浓厚的国情下,此种“私域”与“公域”边界不清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给界定和查处权力“灯下黑”问题带来很多纠结之处。
三是涉及到道德礼俗、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等定性问题。由于权力“灯下黑”问题往往涉及到“私权”与“公权”、“私域”与“公域”等复杂关系,也就涉及到对此种问题的“定性”:权力“灯下黑”问题,是违反了道德、党纪还是国法?至于以前常常发生的领导的司机,利用公车接送领导孩子上学,接送领导的父母到医院看病等,都涉及此类复杂的权力“灯下黑”定性问题。要查处和治理权力“灯下黑”问题,这种“定性难”也是一种棘手的难题。
3、复杂性——查处困难
由于大量的权力“灯下黑”问题,涉案人员错综复杂,案情细节深藏隐秘,案情定性疑惑难断,从而也导致对此类问题的查处困难重重。
一是对领导者本人的查处困难。权力“灯下黑”问题,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领导者本人,无论是领导者本人的腐败问题,还是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对领导者查处,都是一个地方的重大政治事件。对于当地的“一把手”来说(如县委书记),领导的“身边人”往往牵连其中却不会被告发,县级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许了解一些案情但不敢查处,省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力查处但往往“鞭长莫及”。日常政治活动中对领导者的“灯下黑”问题的监督查处,则往往流于形式而难有遏制实效。
二是对领导“身边人”的查处困难。由于领导者巨大权力及其权力效应的存在,对领导“身边人”的查处,自然也得“小心翼翼”“投鼠忌器”:首先,要查处领导的“身边人”,至少需要给领导“打个招呼”。其次,领导不同意查处的话,自然也就很难进一步查处下去了。从大量关于权力“灯下黑”的案例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基本的规律:往往是涉案的当地领导被查处后,才牵扯出其后的“身边人”腐败问题,而相反查处的情况则很少。
三是权力“灯下黑”问题的定性难,也影响到对其的查处难。可以发现,很多权力腐败者,在没有被彻查处理之前,都没有“男女关系”问题,而一旦被查处,案情通报中很多都有“男女关系”问题。这同样说明了,权力“灯下黑”案情中,很多问题的模糊隐秘和性质边界都是很难确定的,由此在问题没有彻底暴露和被查处时,也是很难加以制止和清除的。
如何破解权力“灯下黑”?
治理“灯下黑”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战略层面和战术层面整体协调推进,具体而言,要在如下四个方面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
✦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国家政权体系,不断优化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的依法配置和有效运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妥善处理好不同权种之间和权种内部的结构性关系,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科学治权、民主治权、依法治权、以德治权的授权和控权体制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 树立正确权力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监、权为民造福应该是正确权力观的核心要义。确认这种权力观,实质上就是要确认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人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崇高追求。同时,牢记自身只是由于担任公职而拥有法定职务规定的那部分公共权力,故既不能以权谋私搞腐败、滥用权力乱作为,也不能尸位素餐混日子,消极怠权不作为。
✦ 完善监督权制度和监督机关建设,深化监督体制改革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并且要将权力用于服务人民。为此,一方面要紧扣新时代党内监督新特点,健全党内监督链,补齐监督短板,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另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国家监察,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之间的互动,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党纪监督和国法监督有机结合。
✦ 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个人自律责任的有机统一
就党委主体责任而言,首先,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扛起领导责任,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到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的实际行动上来。其次,要谨防主体责任“虚化”“空转”,将党委主体责任分解和落实到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身上,研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清单。
就纪委监督责任而言,首先,要聚焦聚力执纪监督主业主职主责,严格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种好“责任田”、履职尽责;其次,要自觉接受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增强外部监督压力传导,推进纪委自身改革创新;第三,要在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形势下,正确处理纪委与监委权力边界,理顺纪委与监委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1+1>2”的合力优势;最后,要打造纪检监察干部铁军队伍,要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在经过深刻的思想淬炼、丰富的政治历练、高强度的实践锻炼中锻造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新时代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就党员自律责任而言,要从学理上把握党员自律的理论根基,厘清为什么要自律,不自律为什么不行等基础性问题;要从实践中深刻理解党员干部加强自律的现实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培养自律意识、增强自律共识;要把增强自律意识与养成自律习惯有机统一起来,推动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要把自律能力建设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要从细节入手、防微杜渐,推动权力监管精细化、严密化;特别要加强慎独能力建设,真正练就“金刚不坏之身”。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员自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既需要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又需要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增强“三责”合力,破解“灯下黑”难题,协同推进廉洁政党、廉洁国家、廉洁政府、廉洁社会一体化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照亮灯下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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