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叶丽莉 通讯员栾艺伟)小朱和小高在恋爱期间浓情蜜意,小朱曾多次向小高转账,金额累计达10万余元,还为对方购买了“三金”首饰。然而两人分手之后,却因钱财返还纠纷诉至法院,近日靖江法院作出判决。

小朱和小高的恋爱关系持续了半年多,分手后小朱向小高追讨“三金”及钱款,小高退还了“三金”,但拒绝退还钱款,二人因此对簿公堂。庭审中,小朱称他向小高转账是为了让其学驾驶、买手机、付房租等,均是出于结婚目的给付,如今小高明确表示不愿结婚,应将这些钱款全部退还。对此,小高辩称,其和小朱之间不存在婚约,小朱转账是为了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自愿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婚约财产,因此没有返还义务。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短期内数次、大额将己方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多次转账数额较大的钱款给被告用于支付房租、手机、驾校费等,还为被告购买“三金”,且双方均系单身,按常理双方应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原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应认定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返还。根据双方交往程度、恋爱时间长短、特殊节日的转账、原告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小高返还给小朱60%的钱款,即60000元。

法官表示,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是“附条件赠与”,男女双方分手后,赠与财产所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应当将财物予以返还。返还金额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大小、使用情况、双方交往时间、有无同居以及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确定。(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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