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对一起持续多年的相邻通行纠纷进行审理,并将村规民约融入司法裁判,以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为构建文明和谐的乡村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小林与老何夫妇是同组村民,房屋隔河相望。曾经,连接前后埭的是一座便桥,由于年久失修,给村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2015年,为改善出行条件,小林等部分村民自筹资金,在原有的便桥上向西加铺了两块楼板,让汽车也能顺利通行。此外,还将老何家房屋西侧的通道重新修建。当时,老何夫妇也同意修建。
然而,没过多久,老何夫妇就将屋后围墙进行了翻新,并沿着围墙西侧往河边设置地基,堆放砖块、树枝等杂物,占用了原通道路面。这一系列行为给小林以及河北面居民的通行带来了严重影响。村委会及村民们多次与老何夫妇沟通,却始终劝说无果,通行问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无奈之下,小林将老何夫妇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老何夫妇清空通道和桥梁上的杂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何夫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林与老何夫妇的房屋宅基地前后隔河毗邻,老何夫妇房屋西侧及屋后小桥组成的南北通道,是小林等村民多年来步行或车辆通行的必经之路,双方形成了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方有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的必要时,另一方应予准许,当负有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或阻止邻人行使通行权,均构成妨碍相邻通行关系。”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与邻为善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该村在2023年6月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村规民约,并报辖区政府备案。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村民不得擅自无故占用道路、桥梁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在道路、桥梁上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法院认为,该村制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村民应当遵守的规范。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清除杂物、恢复通行原状的诉求。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不仅承载着乡村的道德规范,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的补充。靖江法院将村规民约融入司法裁判,通过尊重村民的自治意愿,不仅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司法智慧,确保法院判决在法律层面具有权威性,在乡村社会中也能获得广泛认同。(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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