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一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是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诸多功能的场域,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乡村面临着自治空转、经济滞后、产业凋敝、乡风衰败、环境蜕化等问题。而形成现有困境的原因在于,国家力量从乡村社会的撤退导致农民群体的原子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导致村民自治规则失灵、组织乏力,而城乡发展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村人口结构失衡、资源快速流失,缺乏乡村建设的基础匮乏。

  

传统中国社会,基于宗族血缘关系而共同生产生活的村落,以传统道德伦理和宗法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乡村个体行为,向国家承担赋税徭役,在乡村内部自发生成秩序和规则。但是落后生产力难以驱动传统乡村向着更高级形式的共同体进化,虽然传统村落仍然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是封建等级与宗族管理下的普通村民难以分享更多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传统秩序下的乡村被纳入国家政权的管理体制之内。行政主导下的乡村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分田到户和随之而来的农村集体化过程。国家强制干预乡村社会事务并塑造乡村形态,并以高度规训的政治手段动员农民,构造了具有空前凝聚力的农村基层组织结构,但是国家主导下的乡村共同体缺乏较为稳固的社会心理基础,以行政力量形塑的乡村治理体系严重束缚农民的主体性发挥,缺乏制度弹性,体制愈发僵化。经济上的农业集体化产出效益低下,难以为政治上的农村集体提供稳固的物质基础,行政驱动下农村共同体的弊端日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政治上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国家试图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基层建立村委会来领导农民,但是传统乡土社会的共同体基础被削弱后,自治制度缺乏有效运转的社会土壤。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对农村事务的管理力度和管理能力也越发被削弱,农村集体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和巩固,农民群体日益原子化、分散化、无序化。这一阶段的乡村治理失效在城乡发展不平衡下显得格外突出,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向乡村倾斜输入海量资源,试图扭转乡村衰败的困境,然而多年来乡村社会的分散化,难以有组织的整合各类资源,激发乡村自我发展的内生性动力。

  

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社会洪流中,乡村共同体进一步走向萎缩,其性质、内涵、功能均大大削弱。乡村共同体的逐渐瓦解,是乡村衰败的重要原因,它导致了村民参与缺位、村庄资源闲置、基层治理疲软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社区作为社群的生活共同体,它的有效治理离不开社区社群共同体的组织支撑和动力支持,它的维系力量存在于社区社群共同体所认同的群体文化中。因此,只有实现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才能筑牢乡村振兴的根基。

  

何以在新时代以乡村共同体建设促进乡村振兴,需要找到当代乡村共同体的凝聚基础、回归路径、组织形式、建设方式与维持动力,以共同体的回归来搭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台,吸纳各方资源投入乡村共同体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的机制完善和体系完备,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而目前我国乡村振兴的困境在于,如何以一种有效的社会网络把村民、村“两委”、企业、社会组织、基层政府等多元主体联系起来,并把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等多种运行机制囊括其中,有效衔接,参与乡村共同体建设。

  

多元主体联系和多种机制衔接的过程,实际就是乡村共同体回归的过程,而乡村共同体的回归又是乡村振兴的必由路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人心,我们必须回答:激活乡村共同体的力量之源何在?它又将遵循什么样的路径?这既是摆在我国广大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难题。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为推动共同体的重构,不同地区作出了各种尝试,取得了一系列的经验和教训。而从实践经验来看,乡贤参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谈及乡贤,传统社会意义上的乡贤主要是指乡绅。所谓乡绅,主要来源于因科举而功成名就的人士,其中一类是入仕却弃官之人,另一类则是虽中举而未能入仕之人。而我们现在所说的乡贤,可通俗地理解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并且受人尊重的乡村社会精英。

  

现代新乡贤在乡村治理格局中具有显著优势。在道德教化方面,乡贤作为地区的楷模,其蕴含的文化道德力量,既能够整合传统的文化和价值体系,也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提升乡村的文化软实力;在联系群众方面,乡贤具有高度的社区认同度,能够援引、整合各方资源,激发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热情;此外,作为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中间层,乡贤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保障社会稳定。

  

鉴于乡贤优势,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直接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近年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毋庸置疑,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他们能够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大有作为。其重要功能之一,即通过推动乡村共同体的打造,解决乡村建设中组织涣散、干群疏离、人才外流等诸多困惑。乡贤对振兴共同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大方面。

  

一是联系“两委”,畅通对话渠道。在治理实践中,乡贤和村“两委”通常保持着紧密而友好的合作关系。然而,在实施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发生思路和理念的碰撞。究其原因,村“两委”成员的处事逻辑大多体现行政色彩。而乡贤的行动逻辑,或是精于计算的商业头脑,或是科学缜密的行动计划,或是实用主义的小农意识。面对风格迥异的认知模式,乡贤会尝试耐心劝导或调解,使冲突和分歧不断磨合,尽最大可能使乡村的发展规划融合自身的设计理念。

  

二是动员村民、凸显公共精神。乡村治理的一大困境,表现为村民不能参与或不愿参与问题。这既是长久以来农村社会分散化局面导致的结果,又是乡村社会需要着重解决的突破口。要破除此窘境,关键是要促进村民结成利益或责任群体,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实现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乡贤作为村庄有威望和话语权的人士,相对于村“两委”成员,他们通常具备更好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在乡贤的引领下,村民主动融入到社区治理行动中来,如开展环境整治、改善交通环境、入股村庄集体经济等等,并在此过程中逐渐深化责权意识,为实现社区的共同利益而努力。

  

三是联系政府,获取资源支持。在“乡政村治”格局中,政府由于具备物力、人力、财力等资源优势,且和农村基层保持密切联系,因此同样构成乡村治理的重要一环。乡贤通常具有相对发达的社会资本,他们能够通过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渠道主动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乡贤能够更好地把握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也能了解到政策指向的资源输送和落地条件,同时还能掌握资源分配的决策者。通过信息的搜集,乡贤动员村“两委”和全体村民主动响应政策要求,努力承接并消费相关资源。

  

四是引进产业,激活外生动力。企业是创造财富的助推剂,对乡村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也充分证明,没有以一定经济体量和产业引进作依托的乡村社会,势必将面临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产业通常对发展状况不佳或发展潜力乏力的乡村持疏远态度。作为经济领域的乡贤,他们通常会将资本、技术直接输入到乡村之中。而作为其他领域的乡贤,则通常援引个人和村庄的存量社会资本,尽可能地引入企业或合作社,提升村庄发展的产业潜能。

  

由此观之,乡贤以知识、财富、产业、机会等资源回馈家乡的过程实际就是乡贤撬动乡村社会网络关系的过程。通过对上述资源的整合利用,推动乡贤与村“两委”、普通村民、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深度联合,形成新的乡村治理主体的必然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实现了由共同体迷失到共同体回归的转变。

  

乡村共同体回归重构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引导多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将乡村共同体的打造置于恢宏的乡村振兴图景中考察,其重要意义在于为农村社区治理网络的组建与完善提供了组织支持。将多元主体全部置于一个有序互动、灵活高效的治理共同体中,以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乡村振兴中各个领域建设,促进乡村组织网络化水平。这样就能发现这种组织的内在要义实际是将原本分散的主体进行力量整合,进而以合力形式努力实现乡村振兴规划的既定方针。

  

因此,新时代乡贤回归,就是要在多主体之间形成统一的乡村治理思路和达成稳定的乡村振兴共识,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动摇,逐步培育农民群体的组织化能力和水平。而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科学的增值收益机制是以乡村共同体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这一过程中,厘清利益主体对理解乡村振兴的本质尤为关键。农民群体是乡村振兴最大的利益主体,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落脚点在于向广大农民释放国家发展的政策红利。

  

首先是整合思路,共识发展。村庄如何定位与发展,何以整合乡村建设的各方利益诉求是治理共同体的存在前提。就此而言,乡贤回归的乡村能够摆脱原有社会关系和利益分配的束缚,通过知识、技术、社会网络等优势找准乡村发展的轨道,充分配置资源、减少发展阻力、打造村庄特色。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成为治理共同体有机组成部分的优势在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空转”、自治乏力的情况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乡村振兴要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就要因地制宜的树立科学有效的发展理念,通过共同体建设培育乡村发展的价值追求,促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对发展方式、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的认同。以此观之,通过文化建设来促进村民素质的提升,走文化兴村路线是弥补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共识性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通过形成具有特色的乡村文化特征,不仅为乡村发展能够找到一条新的路径,还能为整合村民认识,凝聚共识,规范治理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奠定基础。

  

其次是共定制度,引导行为。确保村庄公共事务实现规范化发展和长效化运行,共同体建立后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规则,为不同主体在统一框架下展开合作确立运行机制。如在乡贤理事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的“关爱行动”,有具体的行动方案指南,旨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的作用,进而帮助村里的留守儿童、残疾群众和孤寡老人。又如“时间银行”机制,它将社区义工志愿服务时间折算成“时间银行”里的“钱”,让公益行为可记录、可分享、可激励,使义工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享受到村庄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而调动社区义工和全体村民投身志愿服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上述治理规则的建设对于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尝试,通过共同体内部的制度行为,发挥不同群体的功能,增强各个群体对共同体的认同感。

  

再次是共立规则,形成公约。村规民约具有“软法”属性,相对于国家“硬法”,它反映了更广泛的共同体意志,有助于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村规民约在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方面具有支撑作用,它的变革沟通品性还使其自身可以通过修改与法律法规相违的内容来凸显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村规民约通过遏制违法乱纪、吃酒送礼、大摆宴席等不良风气,有力地推动了乡风建设。此外,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遵循“讨论-协商-决策”流程,有力促进了自治权回归、政治生态改善和村民政治参与。

  

最后是共引力量,整合资源。乡贤回归参与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就在于将内生型力量和外嵌型力量有机整合。通过引进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激活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各类要素向市场流动,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搭建企业主体与乡村的密切联系。此外,以各种形式将高流动、原子化的村民有效组织起来,通过村民诉求反馈和村务公开宣讲的形式,促进全体村民自觉融入到创建美好家园的公共行动中。并鼓励和引导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农民群体回流扎根,参与乡村建设。让全体村民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场域中实现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把内外力量、资源的引进整合,为乡村多领域、全方位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乡村振兴是时代的命题,它必须经过一个由振兴共同体到共同体振兴的过程。在共同体迷失的背景下,乡贤的进入能够最大程度把碎片化或孤立化的多元主体进行有机衔接、对接和连接,可以让我们以一种社会化的要素、社会化的方式、社会化的思维来理解打造乡村振兴共同体的应有之义。诚然,无论是共同体的打造抑或乡村振兴的实现,都绝非一蹴而就的。关键在于,要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多元主体特别是全体村民的共同参与上,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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